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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_法理学五篇

2022-01-18

人事制度】导语,眼前所阅读的此篇共有41514文字,由蒋楼刚用心修改,发表在范万文网fwan.cn!范万文小百科:

《计算方法》是2009年7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蔺小林。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_法理学五篇倘若你对这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篇 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_法理学

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犯罪金额大多依赖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但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统一和不公正。本文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来看,销售金额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销售金额;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数个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均与销售金额有关。由此可见,对于伪劣商品销售金额的探讨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剖析存在的问题,遵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司法实务规律,为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求解。 

一、货值金额探讨的价值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所得违法收入”一旦可以查清,则简单易算。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缴获的往往是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到案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辩解刚刚销售、少量销售,甚至辩解未曾销售。对于伪劣产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往往无帐可查、无价可询,无据可证。司法机关最终往往只能依据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定罪量刑。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以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并依照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wWW.0519news.cOm至此,需要我们对尚未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从现有“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来看,看似井井有条,排列有序,却标准繁多,相互交叉,难以抉择,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涉案金额;最终影响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具体的量刑。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 

1997年刑法并没有“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直至两高20xx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鉴《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方式引入“货值金额”,借以评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上述这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在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20xx烟草纪要”)中得以确认。但是,最高、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改变了20xx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20xx烟草纪要”对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亦做出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9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0号)等对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确认。由此,我们必须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中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探讨。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9号)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海市高级、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xx]18号)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综上,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样的,有标价、实际销售价、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依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一般与标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正品市场中间价之间差异较大。所以,由于货值金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同样数量的伪劣产品,认定货值金额可能(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进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 

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标价既不反映商品本身的价值,也不代表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用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方法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其次,在价格认定方面,标价一则缺乏稳定性,更改随意性较大,二则缺乏确定性,难以有其他可采性强的证据予以印证。两高摒弃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正是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不合理方法的最好注脚。 

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也存在相应问题。首先,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应该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优先于市场中间价,但是已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价格侦查工作量大、侦查面临诸多困难;即使收集到相关证据,同样存在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因此,不管从证据收集角度,还是打击刑事犯罪角度,侦查机关都不会积极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所以,实践中实际销售价格很难成为货值金额计算的依据。其次,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导致实际销售价格越高,相应商品的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但对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伪劣产品而言,其实际销售价格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成正比,如假冒程度高导致实际成本高,则实际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却较小。实际上,同一伪劣产品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相同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亦有欠妥当。 

司法实务中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一般并不是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的,而是交由相关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认定货值金额。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一般趋同与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和正品市场中间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较多的反而是“评估价”。 

三、货值金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非常复杂,有的只是单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的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的是以成本的投入决定具体的销售金额;有的是直接按照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销售;还有的则是以明显低于其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恶意倾销。 货值金额的计算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障计算方法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保证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首先,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在一定时间段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以伪劣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的随意变化而变化;既具有稳定性,又能体现产品自身价值。其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便于查证确定,且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可先由国家相关部门(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价格证明,再由物价部门出具相关鉴定结论;相比较而言,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再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是统一的,同一伪劣产品,即使实际销售价不同,最终计算出的货值金额相同;避免了假冒程度越高(高仿)的伪劣产品相应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的尴尬。具体而言:(1)对于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2)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注释: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制发的公通字[20xx]3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予以认定. 

聂慧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金额问题的研究.与法律.20xx(11).第50页. 

卫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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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浅析健全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基本思路_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推行的绩效预算在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率、提高部门运行效率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着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效率低,财政支出结构失衡,公共服务的成本高、质量低等问题。对此,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与绩效管理协同推进,在营造良好的绩效预算推行环境方面提出可行的实施建议。

论文关键词 公共项目 民生 绩效预算 预算制度

一、推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必要性

(一)实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客观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在促进节能降耗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绩效管理来增加工作与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提高理财的性与社会参与性,保证部门及其组织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要,最终达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目的。

(二)改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现状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都要求我国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进而提升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

当前,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内部支出、间公共项目支出、地区间公共服务支出均出现了失衡。国家对现有事业机构投入大量资金,而事业机构给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却严重不足;国家在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基本的公品供给和公共服务方面投入较少;加上财政收入向集中,导致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落后地区难以提供和东部沿海地区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www.0519news.com此外,我国部分公共服务组织存在着机构冗杂、职责混乱,职务消费不受节制,公共财物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加上公共服务组织盲目决策,导致组织机构在这种高运行成本下的服务质量却十分低下。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日益紧迫,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己成为决策层的共识。只有逐步建立起民生绩效预算活动的制度框架,制度安排和相关工作才能有序地进行。

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构成

(一)明晰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分类体系

党的以来,民生类财政支出项目逐步有了合理的分类,继续把支持“三农”、促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

一是“三农”。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低收入农户低保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二是教育。进一步确立教育的基础地位,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教育投入增长机制,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三是就业再就业。完善促进就业财税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四是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建设。五是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城市”作为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污染减排和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二)合理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合理的民生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就是要制定出完善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制度,使其评价和监督更加公正和客观。目前,我国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民生公共项目对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各个具体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对逻辑标准、管理标准和成果标准的评价,来衡量民生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从而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及标准。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是以社会公共效益为主,具体的设计严格遵循相关性、经济性、可比性和重要性四项原则。针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特殊性问题,在评价前根据具体情况对权数进行一定的调整,更准确地突出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关键因素;在定量的同时和定性相结合。三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体的权威性。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实施技术规范,科研机构等专家组协同部门确定指标、标准,并对支出绩效进行,支出的实际效果由社会公众检查是否满足需要。四是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在收缴环节、分配环节,分类细化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指标;在支付环节,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五是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和业务分工的划分等制度。

(三)有效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

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是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重要部分。健全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要求建立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共项目财务受托责任的财务报告。因此,要求财务报告内容要完整,会计信息要有详细披露,能充分反映整个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明确每年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情况,继续重视民生项目,加大对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财务报告除了反映财政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预决算信息、筹资过程的信息、财政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外,可以突出如国债及其还本付息情况等有中国特色、能体现中国财务特征及社会关注的公共项目的财务信息。

构建有效的民生公共项目的问责制度:一是建立宽范围的问责制度。明确我国各级和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具体的民生项目实施问责制度,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无作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并根据民生类公共项目各项指标制定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二是在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中,属于异体问责主体的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应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公民来说,应该树立真正的意识,对民生类公共项目有所了解。我国新闻媒体现已较广泛的参与到公共项目的行政问责过程中来,以新闻报道和相关评论为武器加大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三是制度问责的完善和问责程序的健全。我国目前已有的问责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还需在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继续努力。同时,需要健全问责的启动程序和处理程序。如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程序启动后,执行听取报告、调查、撤职等问责环节。

(四)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与会计制度

科学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是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运作的基本保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制定规范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为各部门做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包括:一是宽范围的核算,形成集中支付的会计制度。重点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核算,建立专门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预算体系,实现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全程监控。二是健全的绩效审查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项目绩效审查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提高对教育、医疗、社保等项目预算审查的质量。三是完善的预算监督制度。通过充实监督组织、优化监督方式和流程,强化与公共部门的审计制度,来保证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及执行过程的有效的监督。同时,完善相关预算法律,制定与绩效管理相适应的责任形式,使公共部门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与每个民生类绩效目标建立内在的联系。四是会计制度。根据现有的条件和预算管理要求,有目的地实施权责发生制,并建立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报告制度,全面地反映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实质绩效。五是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会计科目,解决会计科目功能不足问题。六是与非营利会计体系。审计部门作为监督预算的专业性机构,对预算进行全面的监督,实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全面监督,监督内容也要拓宽为涉及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资金的所有预算管理。

三、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实施建议

(一)加速与绩效管理的协同推进

民生类公共项目投资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管作用主要从资金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两方面进行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在公共项目的投资预算控制过程中把关,并且在项目结、决算前进行审查,控制项目总投资的最终环节,监督固定资产形成并交付使用。同时,突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价值,将审计监督职能贯穿于民生类公共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审计,以保证公共项目的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并及时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改善管理,最终审计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借鉴发达国家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

发达国家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启示。在发达国家公共项目是作为采购的一部分,采购职能受到严格的法律、司法、行政规定以及程序的限制。我国要学习发达国家以公开透明、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美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共项目进行监管,这些监督评价机构具有的机构、权限和职责。在英国,公共项目监管主要由国家和英国审计委员会负责,而对具体公共项目的管理和审计,采取的是合同约束和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正服务等办法解决,这些都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监管有一定的启示。

(三)营造良好的绩效预算推行文化环境

我国推行绩效预算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学习党和会议报告,把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与保障权益结合起来,加强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监督预算实施的意识。二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积极应对公众的反馈意见。三是开展理论研究。一方面,加强绩效预算理论和比较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推行绩效预算做好理论储备。另一方面,需要强调国情优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绩效预算方法,以此来指导我国绩效预算和绩效考评实践。

(四)构筑预算管理信息化平台

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会计和绩效审计甚至决策,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因此需要建立能提供强大技术支撑的财政预算信息系统。同时,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环节以及重要的财力保障,财政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撑以及信息管理平台的构筑为绩效预算改革和推行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篇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

论文摘要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某基层检察院积极组织侦监部门干警开展对接工作,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就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论文关键词 审查批捕 询问诉讼参与人 听取意见

一、开展工作情况

自20xx年3月1日新《刑事----法》被修改后,s省j市下属的某基层检察院作为业务试点单位共办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2件21人,对其中8件案件开展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的工作。具体案由包括交通肇事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四种类型。这些案件均询问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听取了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其中3起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均未聘请辩护律师,故未能开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从证据角度出发,为调查案件事实询问诉讼参与人,以获取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如在办理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时,询问了被害人杨某某及证人肖某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盗取被害人存折及获取存折经过的陈述和证言。通过询问被害人及证人,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被害人存折的事实清楚,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事实不清,此案存在较大疑点。

(二)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

如在办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时,询问了被害人赵某(死亡)的父亲赵某某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被害人家属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其儿子死亡后未积极主动赔礼道歉及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未能让受害方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要求政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WWW.0519news.cOM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且被害方表示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双方有可能爆发更大的冲突使矛盾升级,为了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激化矛盾,该基层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得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再如,该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询问被害人杨某某和证人肖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子)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儿子系恋人关系,且两人感情深厚,案发前共同生活两年半,并准备今年年底结婚。被害人杨某某在案发前曾表示在其儿子与李某某结婚时将存折里的钱赠予二人。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还是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当儿媳看待,并表示只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其儿子结婚,仍将存折里的钱赠予二人。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表示希望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结婚。另外,犯罪嫌疑人盗窃被害人钱财后系与被害人的儿子共同使用,并非犯罪嫌疑人一人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该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被害人杨某某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母亲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及其儿子希望政法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及被害方对本案的态度,且本案的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司法解释,盗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物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即使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区别于其他的盗窃案件。该检察院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拟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后,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本案。

三、存在的问题

该基层检察院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缺乏相关工作制度以明确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应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意见,但对于哪类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部分案件开展此项工作,还是所有案件均开展此项工作,现有规定未予以明确。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所有案件都必须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就给办案部门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一是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时限短,再加上该侦监部门干警少;二是部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虽在城区,但该地区系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这也给询问诉讼参与人带来了不少困难;三是对于跨区域作案,诉讼参与人在其他区县甚至在外省,致使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不能开展。客观条件制约着审查逮捕阶段对所有案件均询问诉讼参与人的工作开展。所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就很有必要了。

(二)诉讼参与人中被害方有陈述不实、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的现象存在

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询问被害人彭某时,发现被害人彭某为规避自己的过错作虚假陈述,掩盖事实真相。本案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彭某等人寻衅滋事,与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发生纠纷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在防卫过程中将被害人致伤。而在询问被害人彭某时,其陈述犯罪嫌疑人在打斗前就已经掏出了匕首。此情节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调查清楚。通过询问其他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发现,被害人彭某作了虚假陈述。

(三)受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易反复,琢磨不透,导致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方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处理随着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致害方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被害方要求严惩嫌疑人。在致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被害方又表示谅解嫌疑人。而在致害方赔偿了部分损失未完全赔偿被害方损失时,被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就容易反复无常、难以琢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在矛盾尚未完全化解时,被害方的态度有可能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被害方态度的多变性又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风险。如双方矛盾在批准逮捕后得到化解,嫌疑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在审判时极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致使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如果不批准逮捕致使双方纠纷升级发生更大矛盾,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能达到社会效果。所以这类案件中被害方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多变性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四、相关意见建议及对策

(一)相关规定明确开展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

建议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犯罪纳入此范围,另外对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相矛盾未能排除影响案件性质的案件也纳入此范围。

(二)对于被害方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的,应有针对性的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

审查逮捕阶段,由于证据尚未完全收集到位,被害方的陈述与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案件事实。

(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害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后无逮捕必要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对开展相关工作后未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风险较大的案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1.积极探索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的新思路,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法,认真听取嫌疑人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罪轻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意见,应予以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的情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 简论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_司法制度论文

论文摘要 《律师法》作为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作为个体的律师社会责任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应当从组织的角度出发,从执业伦理、员工关怀,行业发展,环境责任,公益服务以及公平正义等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论文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社会责任 律师职业伦理

社会责任通常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英文简称“csr”),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定义,但一般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并且考虑自身在经营中对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利益相关者通常指: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合作伙伴、和股东。

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热烈探讨的一个话题。企业除了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外,还应当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要考虑企业的运作会影响到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员工、投资者、供应商、客户、环境和社区等,许多上市公司都制定有详细的社会责任执行计划,并且每年都向公众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律师们也经常大声疾呼,要求企业要将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我们很少反躬自省,问问律师事务所本身有没有很好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如果说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宗旨,律师事务所则少了许多商业色彩,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通过招揽客户。wWW.0519news.cOm目前连我们平时认为“唯利是图”的企业都在注意自身的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更是责无旁待。

(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是《律师法》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律师法》在把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同时,强调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社会责任性质的内容。可以说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法律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关注较多,但从事务所管理层面的角度对员工(包括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关怀,对环境的影响,对社区的贡献等关注较少,甚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的也较少。其实司法部已经在20xx年注意到了这一个问题,其在《20xx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明确指出律师要承担社会责任。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缺位的情况亟待改善

当前,律师事务所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表现不容乐观。如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上,一般都指派年轻律师担任代理律师,资深律师很少直接处理此类案件。有些律师为一些违法经营的企业出谋划策,有的甚至教唆企业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滥用诉权谋取利益。在一些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环保也不是很注意。

由于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获得更多的业务和客户,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都采用了企业通用的营销战略。商业手段的运用使得多年来律师非营利的特色有所淡化,甚至出现小范围的唯利是图的现象。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对商业运作的负面作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两种错误思路

许多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是办案,而讲社会责任只是做表面文章。被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的彼得·德鲁克早在60年前就说过“我们不能单单从利润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企业。”同理,我们不能单单从律师费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律师事务所。

也有人提出我们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没有必要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是从律师个体出发,是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延伸,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是从组织的角度出发,如国际上通常讲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讲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股东、总经理的社会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概念能够使其与普通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两者之间也容易比较,国际上广泛研究和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gri)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也可起到更大的指导作用。

英美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走在社会责任的前列。英国freshfields律师事务所是第一个公布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报告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中国国浩律师集团也于20xx年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中国律师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这些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都是国际上同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

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要点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容是按照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指标设立的,如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20xx/ 20xx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就四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法律和伦理,员工和多样化,气候变化和环境,社区关系和公益法律服务。国浩律师集团的20xx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涉及六个方面: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维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律师行业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及热心公益事业。

(一)执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

1.谨慎受理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也有义务在案件受理时对委托人进行正常的核查,防止其利用律师事务所进行洗钱,对社会上有不良影响的企业的委托要谨慎,对委托人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委托事项应当坚决拒绝。同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时要处理好律师事务所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不得阻止当事人寻求节约、省时方式解决纠纷。

2.正确解释法律。法律是社会道德和价值的体现,由于社会价值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常变化,对法律的解释要跟上该社会价值的变化,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解释法条中的汉字,而是要结合当时社会的背景、立法的意图解释法律,并帮助委托人正确地决策。正如《欧洲律师行为准则》中所述,律师的职责不仅仅以忠实地履行委托人的指示的事务为开始,也不是以此为结束,律师必须为正义服务。

(二)员工责任和多样性责任

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是事务所最重要的资产。由于中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的分配模式,聘用律师大多要发展,自生自灭,律师事务所很少关注员工责任问题。管理者应当给新律师以适当的培训,并且有意识地分派一些在他们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让他们在业务上能够迅速成长起来。在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员工,员工的招聘和晋升应根据员工的能力,而不是员工的教育背景、性别。

(三)气候变化和环境责任

许多律师认为气候变化和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关系不大,该项责任似乎全在生产型企业身上。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律师更应当为节能减排贡献自己的力量。结合律师执业,通常可以做的是:律师事务所可以工作改变工作方式,在不降低法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会议,减少旅行,从而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压力,降低能耗。提倡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用电话会议代替普通会议,文件进行电子传输,尽可能少的打印纸质文件,不使用一次性纸杯,尽量乘火车而是飞机出行等等。

(四)律师业发展的责任

由于提成分配模式的影响,许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很松散,对律师协会也是敬而远之,更谈不上对律师业整体的关心。可能对于处在职业发展初期的律师来讲,律师业发展责任这一课题似乎稍大了一点,但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关注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将在律师同行间交流事务所管理和法律服务的经验,尤其是在本事务所的优势领域,更要对同行的执业起到引领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为律师业的将来做贡献。每年律师事务所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源,用以接纳实习律师和实习生。律师业需要新鲜的血液保证可持续发展,事务所要把接受实习律师和实习生从为事务所准备后备力量,提升到为律师业的将来做储备的境界。对实习律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培训计划,使其在一年后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对实习生要也要有系统的培训方案,使其能够了解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情况和律师执业的情况,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其学业。

(五)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

人人能够享有公平正义是律师应当追求的目标。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个人条件的差异,许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很难支付律师费。缺少律师的帮助将使他们在寻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充满艰辛。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konstantin mettenheimer和guy morton在20xx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指出,“我们相信我们在这里不仅仅是为了谋生,也不仅仅是为了实践职业抱负,我们还应有更广的视野,要感知我们身边世界的需要,以及希望和成就的精神。”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安排合适的律师并支持他们参与法律援助。

(六)提高执业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注重调解,从而降低公平正义的社会成本

律师事务所应当致力于改进执业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从而在根本上降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寻求社会正义的成本,也降低国家和社会行使正义的成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关业务的执业流程,确保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畅通,避免证据埋伏,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积极接触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积极调解。

三、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推进路径

我们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何去推动律师事务所去承担这些社会责任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一)加强事务所主任的社会责任意识

事务所主任通常是事务所的综合素质最高的人之一,并且有着广泛社会联系,很容易形成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事务所主任在事务所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将社会责任放在日常管理中考虑,必将极大地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二)发动年青律师参与

虽然年青律师在律师事业上处在发展中阶段,但他们往往更能够接受新鲜的事物,对公益事业往往也会更有热情。加强在年轻律师中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宣传和组织非常重要。

(三)发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作用

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建立的党支部。党支部可以将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律师协会的指导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在推动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事业上拥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当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意识地进行社会责任工作对策划和部署,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管理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事务。

四、结语

在中国律师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律师执业的专业化,团队化和规模化,但对他们更为基础的执业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了解不深。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所包含的执业伦理、员工关怀,行业发展,环境责任,公益服务以及公平正义,正是我们中国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特色制度对律师业的必然要求,笔者坚信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事业的开展也必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增添一份力量。

第五篇 浅析我国政府部门绩效预算制度的改革体系_财务管理论文

摘要:绩效预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预算改革的方向,推行绩效预算在我国正处于理论准备和调研可行性阶段。正确理解绩效预算的含义才能在绩效预算改革中少走弯路。本报告根据绩效预算的起因以及西方国家对绩效预算所作的相关定义,对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做了探讨,并着重了绩效评价体系与绩效预算的关系。本报告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对绩效作出了解释,并认为绩效评价体系作为绩效预算的基础部分,其基本要点包括确定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本报告认为,地方政绩考核作为绩效评价体系的雏型,其内容的设计及其合理化对推行绩效预算具有奠基作用。

关键词:绩效 预算 制度 改革

绩效预算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提出以来,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绩效预算。从国际经验角度看,绩效预算的产生有特定背景条件,伴随着绩效预算的完善过程中,这种预算模式也形成了稳定的基本内容。

一、如何理解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

对绩效预算确切含义的理解直接决定着如何编制绩效预算、如何认识推行绩效预算的可行性、如何分阶段完善绩效预算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之间的关系。

西方国家虽然推行绩效预算已有较长时间,但对究竟什么是绩效预算仍然争论不休。人们普遍认可的是绩效预算是一种结果导向的预算,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世界银行专家沙利文认为:绩效预算是一种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具体来说就是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WWW.0519news.cOM瑞典的决策部门认为:绩效管理并不是单纯的一些措施或方法,而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绩效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成效和效率,成效是指应该做的事,效率是指要合理、高效地做事。澳大利亚把绩效预算分成五个部分:一是要办的事;二是配置预算资源;三是以结果为中心制定绩效目标;四是评价目标实现状况的标准;五是评价绩效的指标体系。由此可看出澳大利亚是把绩效预算归结为行政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的评价模式。

推行绩效预算在我国还处于理论准备和调研可行性阶段。此间,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搞清楚什么叫绩效预算。一些人认为可直接引用西方国家的定义,一些人则认为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出适合改革方向要求的定义。现在突出的问题就是作为绩效预算发源地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在绩效预算定义上达成共识,做为仍处于构建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预算体制的中国当然更是在定义上争议不休。但有必要指出:中国在讨论什么是绩效预算概念时,似乎没有区别开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差别,进一步说就是有时把绩效预算、支出评价、预算绩效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必须看到,这三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具体而言,绩效预算是一个大系统,支出评价和预算绩效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如果把三者混为一谈,无疑就是扭曲了绩效预算的本质特征。

应该承认,把握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确非易事。从已有的国内外争论来看,人们认识上的不统一,原因之一在于对绩效预算的理解角度的差别。当人们从预算编制方法角度去给绩效预算下定义时,似乎非常难以说清绩效预算与基数法和零基法之间的确切差别,因而提不出令人信服的定义;而当人们从预算执行结果角度去定义绩效预算时,又往往难以搞清楚投入与产出之间的联系。

那么,究竟什么是绩效预算?怎样定义才相对合理呢?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握好定义的角度。确定角度,应从理想模式与可能模式之间的关系去进行。进一步说,我们在给绩效预算下定义时,既要从预期目标出发,又要充分考虑已有的实践给予人们的启示,既要把握公共财政条件下预算制度的基本特征,又要认清绩效预算的特殊要求。由此,可以说,绩效预算首先是一种新式预算理念,它要求人们在编制预算时要以机构绩效为依据,进一步说,就是要把拨款和要做的事的结果联系起来。应该承认,这种理念并没有量的显示,就如同说“爱有多深”无法用数字表示一样,然而必须看到,这种理念相对于以往单纯分配资金的预算确实是一种突破,本质上是把行政目标与预算资源配置勾通起来了。其次,可以说,绩效预算又是绩效的核算,进一步说,就是从资金使用的角度去分别规划各个机构在单一预算年度内可能取得的绩效。再其次,绩效预算是一种示意图,它体现的是以民为本的执政观念,进一步说,就是预算资源的使用必须产生某种社会效益,而这种效益应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并非简单地由认为应该取得的效益。概言之:绩效预算是一种预算模式,容含着预算理念和预算过程的重要变化,而预算编制方法的变化只是绩效预算实现方式所采用的手段。

二、如何构建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本质上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具体表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发展观、政绩观、理财观三者之间有着内在因果关系,其中发展观是基础,当选择了发展模式之后,遵从这一模式的要求推进既定的发展战略也就成为政绩的具体表现,的财政必须服务于发展观和政绩观落实的需要,理财观自然要依发展模式的特征而相机决定。因此,绩效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就是发展观与政绩观的量化表现,财政收支结构则是这种量化表现的资金使用体现。

构建绩效评价体系首先必须对绩效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是一个涉及到绩效评价标准和确立评价指标的价值判断问题。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必须有合理的前提条件选择。从理论上看,确定合理的前提条件要从发展观和执政观两个角度进行。因为:发展观是提倡什么的理念、执政观是怎样促进社会发展的理念。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执政观,绩效应该更多的讲求的是行政结果的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是依从于社会效益的扩展。因此,绩效应是各部门在依法执政、执政、科学执政的前提下从全社会利益扩展出发为办事的效率和结果。具体而言,绩效又可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这是指行为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组织原则。之所以把合规性列为绩效的一类,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已有的制度安排来行政是为公众提供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公品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共管理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公众对的很多意见,本身不是在于公品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与公品需求之间的矛盾,而恰恰是在各级部门内大量存在的不按现行制度安排办事而引发的诸多矛盾。显然,照章办事就是成绩,就是通过维治规范促进广大的根本利益。二是公品供给数量。公品分为有外在物质表现形式和无外在物质表现形式两类,前者如道路,后者如治安。这两类公品都可以量化表现。公品供给数量体现的是部门的工作量和努力程度,因而可说是绩效的突出表现。三是公品供给的外部正效应。每一种公品都有其特定的外部正效应。这种外部正效应是指公品自身带来的社会效益。社会治安为公众提供了安全的生活环境、社会救助促进了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保护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等等。有必要指出:这种外部正效应的评估是一大难点。因为究竟哪些后果与公品供给有着直接的数量关系目前尚无很好的方法来测定。

决定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目标。目标给出的是总体工作方向和部门工作方向。目标是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中的重要内容。目标决定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公品,这是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二是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是目标的具体化,说明的是要提供多少公品、多长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一般表现为政务事项结构。三是部门职能分工。界限清晰的部门职能分工是绩效评价体系的基本决定因素。因为:只有部门责权分明,才能知道哪些事情该谁办,才能知道评价范围,才能知道评价的切入点。

构建绩效评价体系首先必须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功能是评价绩效好坏程度,因此,评价标准选择自然成为评价起点。选择评价标准应遵循可测度和可操作两项原则。由于绩效分为若干类,有必要分类确定绩效评价标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一般性政务活动绩效的评价,应以是否照章及时、准确办事为标准,比如对门的低保补助工作的评价就是以能否及时、足额、按标准发放为标准来评价。对行政活动结果与工作人员努力程度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的评价应以有弹性的量值为标准来进行。比如公安部门的破案率,年破案率有高有低,其高度可反映公安队伍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水平高低。对综合社会效益较强的政务活动的评价应以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的对比为标准。比如对公共项目的评价就可以项目完成后效果与定项预期效果进行对比来衡量项目绩效。

构建绩效评价体系涉及到的核心技术问题是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合规性和效益性两个层次。之所以把合规性放在第一个层次,原因是行为的合规是法治社会中取得效益的前提条件。

合规性评价层次上的指标可分为三类:一是合法性指标;二是合乎工作流程类指标;三是合乎政策类指标。

效益性评价层次上的指标可分为三类:一是合乎目标的指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部门目标;二是综合社会效益类指标;三是工作绩效类指标。

从上述方出发,对各部门绩效进行评价时,又可把部门分为三大类进行:一是综合部门,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行总行等;二是社会单项事务管理部门,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计生委等;三是经济管理部门,比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针对这三大类部门分类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要结合各部门职能拆分目标指标,也就是要确定反映目标的具体指标,这是首先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难点问题。

确定反映绩效的综合社会效益指标应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活动的阶段性社会矛盾调解功效;二是活动的长远效应;三是部门行政活动的互补性效应。比如对门的绩效评价,确定综合社会效益指标体系时,就要通过设置一些指标,来反映教育方面的行政行为对富人和穷人子弟公品享用上的平等程度和所带来的即期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矛盾的调解作用。

确定工作绩效类指标时应主要考虑四类因素:一是部门职能特征;二是部门职能范围;三是部门一般行政活动和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决定因素;四是部门工作流程的设定。

三、绩效预算对预算制度改革中的启示

就现实国情而言,由于我们目前没有做到把的全部资源特别是公共资产方面的资源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也缺乏准确地把握完成绩效目标需耗费的成本的完备的预算信息和预算能力,财经纪律弱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且实行新绩效预算需要一个支持和强调预算的公共责任与追求结果绩效的氛围与机制,需要发展出一套成熟而且运行成本比较低、达成一致的绩效测量体系。因此简单和盲目移植西方国家预算管理经验,难免出现"淮橘成枳"的结果。当前应在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采购的支出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为实施成功的绩效预算积极创造条件

(一)加快构建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中国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无疑需要建立在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的基础之上。只有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在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的前提下,以及广大群众才能谈得上真正监督支出的绩效提升。因此,应当以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议程。以着眼于规范运行机制的“费改税”为契机,逐步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支项目的公共预算体系。

(二)以法律规范推进绩效管理改革,逐步提升预算管理的透明度。绩效管理涉及职责与权能的重新分配,利益结构也会重新整合,在使一些部门受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另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降低改革的阻力,顺利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借助于立法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就公共预算管理的立法修订与完善而言,需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公共预算绩效评价与绩效管理、财政支出透明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规范。

(三)推进权责发生制会计与预算改革,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绩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些长期项目和或有债务的信息,有助于增加预算信息的完整性、可信度和透明度,加强预算成本计量与业绩考核。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瑞典、美国等国家已经在预算会计中使用权责发生制,或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活动的成本和绩效,应在会计及预算中引进权责发生制,更为准确、全面地反映部门的真实绩效。

(四)创新预算编制方法与编制过程,逐步引入绩效评价内容,建立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的预算约束机制。建立这种新的预算分配和考评机制,首先,要建立起体现部门战略规划的滚动预算制度,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连续性,为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实施绩效考评创造条件。其次,建立体现部门年度绩效计划的部门年度预算制度,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并将年度预算置于滚动预算的约束之下,真正形成滚动预算计划的分年度实施预算。最后,运用绩效指标对年度预算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的约束。(姚丽媛)

参考文献:

1 郝玉贵,程广洪,肖扬;绩效审计与项目评估:实践特征及融合[j];审计与经济研究;20xx年02期

2 魏耀聪;论发展中国家公共支出绩效审计[j];审计月刊;20xx年05期

3 赵保卿;谭先华;王巧荣;绩效审计供需均衡——基于公品供需均衡视角[j];审计研究;20xx年01期

4 刘玉娟;论我国绩效审计模式的选择[j];审计研究;20xx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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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_法理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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